问题表述的不够清楚,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理解:将高管解职(开除)和剥夺股东权。
对于前者,要看公司章程和该高管签订的雇佣合同,来判断应该适用何种程序解除高管的职务,是通过董事会、股东会投票表决,还是总经理就有权利解除该高管的职务,以及是否需要做出相应赔偿。
对于后者,股东权是财产权,除非存在@秋霞提到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,否则无法通过投票等程序剥夺。在中国公司法修改后,“股东除名”从理论上是有可能的,但对于股东已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出资义务的,实践中几乎没有见过成功的除名案例,如果进入诉讼很难预料结果;如果股东之间签有股权回购协议,有可能按照约定的价格由其他股东回购全部股权,但如果协议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,也会引起纠纷。不管是哪种情况,董事会都是无法剥夺股东权的。
总结一下,从公司法制度设计来说,将高管解职是比较容易的,因为这是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;而剥夺股东权,则非常困难,因为保护股东权利,尤其是小股东权利是公司法的价值取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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