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定代表人即使是超越权限签署的合同,包括他的签字、私章,在中国法下也会被认定为对公司构成约束力。所谓的表见代理。
其实中国法下对于表见代理是有个限制的,即“第三人应该知道其为越权代理的情况,不构成表见代理”,其个人行为对公司无效。
因此,在这个意义上,如果公司章程里明确写了仅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/私章不构成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文件,理论上,公司章程是公开信息,那么第三人并不能依赖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/私章来主张公司承担义务。
可惜,请注意这个大大的“可惜”:
中国还很少有法官会以上述理由去裁定一份合同无效。仅有的几个先例里,都是上市公司的高管未经恰当的程序签署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,非上市公司无此待遇。
简单结论:法定代表人的签字/私章,在绝大多数情况下,对公司构成约束力。虽然这个情况并不合法。但是鲜有法官会挑战这种现状
关于公司公章的问题:
其实中国法只认盖章。只要盖章合同就生效,不需要再加签什么授权代表签字。所谓授权代表签字那一套,是中国搞并购的人向老外学的,学的四不象。。。依照中国法设立的企业的授权代表(除了上述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外)的签字可以当个屁。。。(请原谅我爆粗口,因为老有狗屁不懂的律师要求这个签字)
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