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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志

 
 

妻子拷贝丈夫电脑中的"保密资料" 丈夫被开除  

2016-01-25 12:03:35|  分类: 法制天地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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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,电脑
男子将公司电脑给妻子用,妻子复制“保密资料”致其丢饭碗

台海网1月24日 把公司电脑交给老婆用,还复制了公司资料,结果老公为此被开除丢了饭碗。近日,被开除的张先生因为不服,将厦门一科技公司告上法庭,索赔50多万元。

张先生说,他原本是让妻子代收邮件,没想到妻子会拷贝资料,为此他还和妻子吵了一架,争吵后妻子也删除了资料。但公司却说,被删资料当中有公司的保密资料,张先生已经违反了保密协议。

被删资料中,到底有没有商业机密?员工妻子接触资料,能否成为开除员工的正当理由?针对这些争议焦点,近日,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。

起因 老婆用了公司电脑

被开除的白领张先生今年42岁,在被告的科技公司已经工作五年多时间了,他是一位高薪技术人员,月平均收入已经超过了15000元。

但是,前年年底,公司发现公司配备给张先生的办公电脑使用异常,监控系统显示,张先生的办公电脑出现了“不正常的USB复制举动”,即电脑上的硬盘文档被人复制。于是,公司立即就此展开调查。

调查中,公司的调查人员陈先生等先后与张先生及其妻子进行谈话。

谈话中,张先生解释说,事发当天他因孩子生病请假回老家,为了能收到公司邮件,就让妻子把厦门家中公司配备给其的办公电脑中的邮件进行处理、删除。但是,后来妻子因觉得电脑很卡,就将电脑中“我的文档”里的资料拷贝到U盘当中,“我的文档”中有公司的一些资料。

张先生还说,事后他知道这件事后,还为此与妻子发生争吵。争吵之后,妻子就把U盘里的资料都删除掉了。

张先生的妻子在配合调查时也说,她确实是因为发现电脑很卡、文件太多,就把电脑里的文件存到U盘里去,并清空了一些不要的邮件。

开除 老公丢了高薪饭碗

公司调查之后,很快就向张先生发送一份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通知称:张先生未经公司允许,擅自将办公电脑交由非本公司人员接触,并擅自委托他人处理公司邮件及档案,违反公司保密制度。所以,公司依法决定解除与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。

截至解除合同时,公司一共向张先生支付了共计16万多元的留才奖励金。

经查,此前,公司除了与张先生签订了《劳动合同》外,还签了一份《留才专案合约书》,约定张先生应负“保密及竞业禁止”等义务;而张先生符合合同所订资格及其它相关规定后,将获得“留才奖励金”,总额为242100元。

另外,张先生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《保护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书》,约定张先生对其受雇期间内所得知或持有的一切公司商业秘密,均负有保密义务,不得对外揭露、使用。

起诉 状告公司索赔50多万

近日,张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。他起诉称,公司开除他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应按双倍工资支付赔偿金。另外,公司还要兑现承诺,支付约定的留才金和竞业禁止补偿金,因此,公司一共要赔偿给他50多万元。

不过,科技公司答辩称,张先生系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解除合同,因此,张先生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。因为,根据双方签订的《保护商业秘密等协议书》,约定张先生负有保密义务。但是,公司调查显示,他未经允许,将公司配备的电脑交给妻子使用,而且,其妻子还将电脑中的资料复制到U盘,并将电脑中的资料予以删除。显然,张先生已经严重违反保密义务,公司有权免职。

近日,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已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,也符合《员工手册》中规定的公司有权解雇的情形,公司据此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,符合法律规定。

所以,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另外,针对张先生索赔的留才金和竞业禁止补偿金,法院也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判决驳回诉求。

法官说法

未能证明没有泄密视为违反保密义务

法院分析认为,根据查明的事实,张先生未经公司允许,将公司配备给他的办公电脑交由妻子代为处理邮件及各类电子档案,而其妻子将电脑中的公司资料复制到个人U盘当中。

虽然,张先生声称并未复制含有公司商业秘密的文档,但是,该办公电脑系由张先生自行保管使用,相关文档亦系其持有、复制,现在,张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未持有、复制含有公司商业秘密的文档。所以,法院认定张先生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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